近日,高明区政府出台《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该区正式设置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提名奖,获奖企业将相应获得奖金100万元和30万元,将于2018年启动首届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截至目前,全市五区均已全部分别设立区政府质量奖。
根据该办法,高明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提名奖,授予在高明区登记注册3年以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创新、品牌、诚信和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高明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将由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对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提名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参评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区政府质量奖不超过2家,区政府质量提名奖不超过3个。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已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获奖的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如出现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等问题,将由区政府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被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高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