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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质监局印发《关于制定联盟标准与建立标准联盟组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发表时间: 2015-07-03 16:37

各区质监局、顺德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结合佛山标准化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关于制定联盟标准与建立标准联盟组织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佛山市质监局

                                                                                             2015625

关于制定联盟标准与建立标准联盟

组织的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联盟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培育和发展标准联盟组织,推动技术与标准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佛山市近年来开展联盟标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或其它组织,在同一产业(区域)组织多个企业或相关组织,为满足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共同制定和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标准联盟组织是指以加强标准创新与标准化交流为目的,在同一重点产业集群或产业领域,由多个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组织发起成立,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技术组织。

第四条 联盟标准的制定和标准联盟组织的建立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以发展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联盟标准制定和标准联盟组织建设指导协调,负责对市级联盟标准的编号。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联盟标准的编号和标准联盟组织的指导,对联盟标准实施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大专院校、科研检测机构等组织均可根据社会、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组织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制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表决、批准、发布、自我声明和公开、复审、废止。

第八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联盟标准。制定联盟标准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鼓励技术要求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三)体现产业、区域特色,具有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或提升产品、服务品质的需求,便于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的共享推广和提升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竞争;

(四)在联盟企业或产业(域)内有一定数量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承诺执行联盟标准;

第九条 制定联盟标准应成立标准起草组,人员由本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标准起草组对联盟标准的制定质量负责。

第十条 联盟标准的编写,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联盟标准应组织专家审定,专家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5人。推荐优先从《佛山市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库》、《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专家库》以及我市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标准化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遴选专家,也可由标准联盟组织按以下条件增补: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服务、管理、销售等与标准内容相关的领域。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的审定内容包括:

(一)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四条 联盟标准经专家组全体人员同意为审定通过,并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

通过专家审定的标准,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通过后,作为批准发布联盟标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执行主体的标准编号。执行主体标准代号及编号可参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号规则,联盟标准编号由批准发布单位(标准联盟组织的秘书处或联盟组织法人单位)所登记或注册区域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行政区划代号、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联盟标准的编号规则如下:

其中,区划代号由佛山市各行政区名称拼音字头表示,SJ CCNHSDGMSS分别代表市级、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例:FSLB/NH 08-2014表示我市南海区2014年第8个受理编号的联盟标准)

第十七条 联盟标准可由标准联盟组织的秘书处或联盟组织法人代表、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联盟标准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批准发布单位(标准联盟组织的秘书处或联盟组织法人单位)报其所登记或注册区域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

第十九条 标准联盟组织成立后的登记和联盟标准制定完成后的编号,是标准联盟组织将成立联盟组织,批准发布联盟标准事项在事后告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标准联盟组织登记时,标准联盟组织的秘书处或联盟组织法人代表单位应向其所登记或注册区域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说明联盟组织成立、拟立项制定的联盟标准等情况的相关资料,一般应有:

(一)标准联盟组织成立的报告(相关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筹备情况等);

(二)标准联盟组织各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三)标准联盟组织的章程和标准化工作规则;

(四)拟立项制定的联盟标准名称。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完成联盟标准,统一编号时,标准发布单位应向应向其所登记或注册区域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有: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编制说明、审定纪要和标准文本,标准通过标准联盟组织审查表决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受理登记和编号的部门对标准联盟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提交的联盟组织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予以登记所提交的联盟标准编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联盟标准编号,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标准联盟组织名称及联盟成员、联盟标准名称、发布时间及联盟标准编号。

各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编号的书面通知同时抄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联盟标准应由批准发布单位组织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周期内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颁布实施或已不适应产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及时修订或废止联盟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标准复审后,发布单位应在30日内,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审标准的统一编号。联盟标准废止的,应告知原编号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组织制定联盟标准的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企业)联盟、标准联盟等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开展联盟标准的宣贯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联盟组织和成员可依照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管理改革模式,自我声明和公开联盟标准,落实联盟成员企业单位的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公开的联盟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联盟标准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实施、推广情况的检查指导、绩效评估和工作交流,以推进联盟标准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或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盟标准的研制、推广实施以申报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的形式申请资金扶持。按照《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联盟标准制定单位予以奖励、对联盟标准研制项目申报单位予以事前资助。

第二十九条 遵循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安排科学、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实施后申报佛山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奖励、资助项目的,其联盟组织的登记及联盟标准编号应符合本指导意见,申报单位须提交业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编号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标准联盟组织的建立

第三十条 标准联盟组织应由5家以上(含5家)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等发起成立,其中应有2家以上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或骨干单位,其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标准联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佛山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标准联盟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标准联盟组织一般应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组织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秘书处及秘书长等的设立由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拟成立标准联盟组织的发起单位可事先就成立的必要性、现实基础、组织架构、职责任务、秘书处承担单位、保障措施等问题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就标准联盟组织建立和拟立项联盟标准等事项听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标准联盟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集聚联盟组织成员的优势资源,结合本联盟内产业发展和提升的需求,共同制定、批准、发布、实施和管理联盟标准;

(二)开展联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绩效评估,加大联盟标准推广力度,争取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升联盟标准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推动联盟组织成员共享标准信息、标准科研成果、检测设备与实验数据、标准化科研人才、标准实施经验等相关资源;

(四)创新联盟标准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融合推进、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加快联盟标准的产业化进程

(五)组织联盟组织成员研究国内外产业与技术的标准现状、趋势和产业标准化发展的思路与计划;

(六)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标准化工作任务。

鼓励具备相应专业和标准化能力的标准联盟组织取得法人资质。

第三十四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标准联盟组织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鼓励标准联盟组织承担开展我市重点产业、产业集群的标准化项目建设,加大联盟标准推广与提升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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